「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美玲
羅美玲
何志偉
何志偉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陳柏惟
陳柏惟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沈發惠
沈發惠
張宏陸
張宏陸
許智傑
許智傑
羅致政
羅致政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歐珀
陳歐珀
鍾佳濱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明定未依規定裝設及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正常運作者之處罰,應裝設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