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提案,經律師聯合會大會通過後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得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除了違控訴制度之原則,更有違檢辯之衡平,因此增訂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提起非常上訴之規定。 |
|
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 律師發現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及卷宗送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提案,經律師聯合會大會通過得提起非常上訴,但以一次為限。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檢辯雙方除了在法庭上角色應該對等,也皆負有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被告權益之法定責任,增訂得由律師向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經律師聯合會大會提案通過提起申請非常上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