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高嘉瑜
高嘉瑜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天
余天
洪申翰
洪申翰
鄭運鵬
鄭運鵬
王美惠
王美惠
林岱樺
林岱樺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歐珀
陳歐珀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競程
莊競程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並得於臺灣本島兩地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或臺灣本島提貨處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或臺灣本島提貨處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第四項與第六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六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或臺灣本島提貨處提領。 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之貨物,應依關稅法規定辦理保稅進儲保稅倉庫。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或保稅區進儲供銷售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進儲供銷售國內產製之貨物,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第四項與第六項所定之一定金額或數量、銷售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違反依前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換發、銷售金額、數量或對象、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數量或金額超過第四項及第六項之限額者,應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由旅客補繳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後,始得攜出離島地區。
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離島觀光業績一落千丈,據關務署統計資料顯示,今年前5個月離島免稅店營業額年減幅約4成,財政部關務署為提振離島觀光商機,擬於今年12月15日提高離島免稅店的免稅額從現行的6萬提高至10萬元。為提升遊客旅遊品質,避免港口壅塞,在臺灣本島通航港口設置提貨處,減輕旅客購買後搬運問題,增加旅客購買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