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范雲
范雲
郭國文
郭國文
賴惠員
賴惠員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楚茵
林楚茵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管碧玲
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淑芬
林淑芬
賴品妤
賴品妤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瑩
陳瑩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宜瑾
林宜瑾
余天
余天
陳秀寳
陳秀寳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立法院職權應包含聽證權及調查權,有關聽證權及調查權之內容和相關規範,由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透過將立法院調查權、聽證權入憲之憲法保留形式,使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得以更加完整與獨立。 三、符合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之意旨,將賦予國會調查權限明確之法律地位,聽證權則作為調查權行使之重要輔助。 四、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之行使具獨立地位,不受外力干涉。 五、由於涉及立法院職權之變動,應自次屆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