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林宜瑾
林宜瑾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琪銘
吳琪銘
賴惠員
賴惠員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蘇巧慧
蘇巧慧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賴品妤
賴品妤
陳歐珀
陳歐珀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瑩
陳瑩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楚茵
林楚茵
高嘉瑜
高嘉瑜
李昆澤
李昆澤
范雲
范雲
莊競程
莊競程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秀寳
陳秀寳
賴瑞隆
賴瑞隆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瑞雄
莊瑞雄
郭國文
郭國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增訂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停止適用原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 二、隨著公民教育普及,民主體制日漸深化,我國公民投票法已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刑法將18歲以上之公民視為完全責任能力人,兵役法則是將服兵役之役齡起始設定在18歲,由此可見,在我國諸多法律上,早已肯認年滿18歲之國人,具有相當之能力,而能為國家權利義務擔負之主體。然選舉權、被選舉權之年齡門檻卻仍偏高,未能跟進其他法律所設定之成年公民年齡門檻,在此種差別之間亦無合理之論述基礎,而構成不合理之公民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 三、觀其他國家之例,根據統計,在全球226國家中,目前已有209個國家或地區,將選舉權之年齡門檻設定在十八歲,比例超過九成。亞洲國家如日本、馬來西亞、韓國等國,亦於近五年之間,先後將選舉權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目前僅剩極少數國家維持投票年齡20歲的高門檻,我國現行制度之選舉權年齡限制,實為未能及時跟上世界民主體系之趨勢。 四、當今網路發展蓬勃,青年對於社會資訊接收更加便利且熱絡,諸多社會倡議皆以青年族群為核心發起,並逐漸成為我國社會輿論之主體。憲法彰顯一國之精神,於此時空背景下,應當與時俱進,賦予更多青年參與社會決策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