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鄭麗文
鄭麗文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文瑞
林文瑞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林為洲
林為洲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一、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例,為確保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 二、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在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不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下,增訂第二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影響層面甚廣。為確保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七十四條 (刪除) 第七十四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就業保險法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失業保險之相關事項悉由該法規範,本條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