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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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本國籍或具外國籍學生。 前項部、班之設立、招生、課程、收費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學校外國課程部或班僅限私立學校得設立,對於公立學校之學生,恐侵害其受教權,有違平等原則,且外文之學習乃國際趨勢,故不宜限制僅私立學校得設置外國課程部或班,應開放公立學校亦得設置外國課程之部或班,以利全台學生皆有平等接觸外文學習課程之機會,實現國民英文能力普及化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