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嘉瑜
高嘉瑜
賴惠員
賴惠員
連署人
林楚茵
林楚茵
吳琪銘
吳琪銘
蔡適應
蔡適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瑩
陳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蘇治芬
蘇治芬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周春米
周春米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秀寳
陳秀寳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范雲
范雲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之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本國籍或具外國籍學生。 前項部、班之設立、招生、課程、收費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學校外國課程部或班僅限私立學校得設立,對於公立學校之學生,恐侵害其受教權,有違平等原則,且外文之學習乃國際趨勢,故不宜限制僅私立學校得設置外國課程部或班,應開放公立學校亦得設置外國課程之部或班,以利全台學生皆有平等接觸外文學習課程之機會,實現國民英文能力普及化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