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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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本國籍及具外國籍學生。 前項部、班之設立、招生、課程、收費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八十四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具外國籍學生。 前項部、班之設立、招生、課程、收費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現行法下外國課程與外國學制以私立學校為限,基於我國城市化發展需求,提升國際競爭力,實踐台南市以英文作為第二官方語言之政策,避免現行私立學校法限制外國課程僅得招收外國籍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