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林宜瑾
林宜瑾
高嘉瑜
高嘉瑜
賴惠員
賴惠員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羅致政
羅致政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李昆澤
李昆澤
沈發惠
沈發惠
邱泰源
邱泰源
邱議瑩
邱議瑩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平埔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一、本條修正。 二、又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人民參政權,於平埔原住民正名後應為首要回復之權利,參政權之行使將有助於後續其他資源之妥善安排及權利之有力爭取,故應以參政權為優先訂立之民族權利。此外,平埔原住民參政權之設定,應與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相同,爰搭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一同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將平埔原住民之選區劃分明定入法。(修正第三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一、本條修正。 二、搭配第三十六條選舉區劃分之修正,對於婦女之保障名額理應隨同修正,保障平埔原住民女性參政之權利,以達憲法第十七條參政權蘊含實質保障之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併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一併修正,始得完善規範原住民族婦女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