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志偉
何志偉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柏惟
陳柏惟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吳秉叡
吳秉叡
林俊憲
林俊憲
鍾佳濱
鍾佳濱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宜瑾
林宜瑾
鄭運鵬
鄭運鵬
賴品妤
賴品妤
余天
余天
劉世芳
劉世芳
莊競程
莊競程
邱泰源
邱泰源
郭國文
郭國文
高嘉瑜
高嘉瑜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楚茵
林楚茵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趙天麟
趙天麟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生命教育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一、有鑑於108年7月20日酒後駕駛重刑責修法後,依據警政署統計108年7月至12月A1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人數為74人,109年1月至6月A1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不減反增為77人,顯見加重刑責對於嚇阻酒後駕駛成效有限。 二、針對酒駕被告,授權由檢察官根據酒駕者狀態找出戒癮、心理輔導或生命教育等最適合的處遇方式,並依照《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已指定命令命酒駕者體驗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