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黃世杰
黃世杰
郭國文
郭國文
湯蕙禎
湯蕙禎
蘇巧慧
蘇巧慧
洪申翰
洪申翰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宏陸
張宏陸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