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黃世杰
黃世杰
郭國文
郭國文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湯蕙禎
湯蕙禎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力造成傷害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就實務上,稱之「暴行」,係指刑法之傷害罪行,因此,發生口角或是推擠,若沒有發生傷害的情況並不構成「暴行」。有過多的勞資糾紛,僅勞工同事之間發生口角或是推擠,雇主以實施暴行之理由不經預告將其終止勞動契約,嚴重影響勞工工作權。 為了保護勞工工作權,第一項第四款中「暴行」用語,改為「實施暴力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