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蘇巧慧
蘇巧慧
黃世杰
黃世杰
郭國文
郭國文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湯蕙禎
湯蕙禎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於機關網站及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