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黃世杰
黃世杰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宏陸
張宏陸
洪申翰
洪申翰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何志偉
何志偉
湯蕙禎
湯蕙禎
郭國文
郭國文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