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黃世杰
黃世杰
郭國文
郭國文
湯蕙禎
湯蕙禎
蘇巧慧
蘇巧慧
洪申翰
洪申翰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宏陸
張宏陸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 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 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體。 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 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 五、經檢察官相驗認無勘驗必要,並經其親屬同意或無親屬請領之變屍體。 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人屍體。 七、急性傳染病或疑似急性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需經病理剖驗,其親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 前項屍體,非經證明屍壞不能供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用者,不得交由地方政府收埋。但該地區無屍體收集機構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 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 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體。 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 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 五、經檢察官相驗認無勘驗必要,並經其親屬同意或無親屬請領之變屍體。 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人屍體。 七、急性傳染病或疑似急性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需經病理剖驗,其親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 前項屍體,非經證明屍壞不能供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用者,不得交由地方政府收埋。但該地區無屍體收集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