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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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或受法院、檢察官之委託,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相關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 | 一、本條新增。 二、近來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時機是否適當之事件頻傳,惟實務考量到使用警械涉及高度專業性,應透過專業人士以自身經驗及專業知識,提供相關意見予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單位作為參考,藉此釐清案件爭議和法律責任之歸屬,警械使用時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逾越必要之程度,進行公正客觀之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