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秀寳
陳秀寳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瑩
陳瑩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天
余天
莊競程
莊競程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嘉瑜
高嘉瑜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楚茵
林楚茵
林淑芬
林淑芬
湯蕙禎
湯蕙禎
洪申翰
洪申翰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素月
陳素月
管碧玲
管碧玲
賴品妤
賴品妤
江永昌
江永昌
吳思瑤
吳思瑤
楊曜
楊曜
蘇治芬
蘇治芬
羅美玲
羅美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郭國文
郭國文
邱顯智
邱顯智
陳椒華
陳椒華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范雲
范雲
黃世杰
黃世杰
李昆澤
李昆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林岱樺
林岱樺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沈發惠
沈發惠
陳柏惟
陳柏惟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林俊憲
林俊憲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昶佐
林昶佐
王婉諭
王婉諭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前言  為因應國家發展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為符合台灣現狀與治理之事實,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切合國家實際治理之範圍。
第九條 地方制度應包括下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直轄市、縣市分別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 四、屬於直轄市、縣市之立法權,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行之。 五、直轄市、縣市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置直轄市長、縣市長一人,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關係。 七、監督地方自治事項,應以法律明定之。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一、實質廢省。 二、納入六都以切合實際。 三、為切合台灣地方制度實際運作,亦排除蒙古、西藏自治制度之限制。
第十條 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義與永續發展,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及資通訊科技之應用,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並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干預。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國家應優先以「台灣」之名義進行涉外事務,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活動,並善盡國際人道援助之責任。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一、為保障經濟與社會發展能夠兼顧國家安全與環境永續,修正第十條第一項。 二、為發展數位國家、增進國人之數位權利同時防範境外勢力,修正第十條第二項。 三、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參考刑法外患罪第115-1條修正。 四、為保障國家主權與安全及符合國家認同與國際關係之現實,增修第十四項。
第十三條 國旗、國歌、國徽應以法律明定之,不受憲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文新增。 二、國家之國旗、國歌、國徽應反映人民意志,透過民主程序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