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蔣萬安
蔣萬安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十八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