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吳斯懷
吳斯懷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