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十八歲且無職業,或年滿十八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將成年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