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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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前條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服務者,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一、根據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動物飼料用產品或物質與添加劑小組(FEEDAP)」日前針對萊克多巴胺所做的科學評估報告指出,現有人體試驗的數據,不可以做為計算ADI(每日容許攝取量)的基礎,也無法就此訂出「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影響明顯存在不確定風險。
二、政府強調進口美豬美牛將遵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訂出瘦肉精殘留標準,然而Codex評估報告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更沒有長期影響人體健康的科學數據。是以,在未進行完整風險評估前,應採有害推定原則,以確保相關照護機構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亦即萊克多巴胺)之食材,爰增訂第一項明定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服務者食材之來源,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以保障老人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