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含各級學校學生膳食及國內傳統肉類加工者使用材料,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一、人體長期攝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尤其是患有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例如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容易發生健康危機。此外,氣喘者若長期過量食用,會產生耐受性,降低支氣管擴張的正常用藥。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政府應該採取資訊開放等相關措施,告知並向社會大眾說明。
二、開放瘦肉精的肉品進口,也讓人擔心這些殘留藥物的肉品可能流到傳統加工市場、超市、夜市的肉品通路,國人膳食習慣為豬肉肉品為主如貢丸、香腸、罐頭等加工食品,其實也都是可能用到這些豬肉原料的產品之一,很可能會成為這些進口肉品的主要流向,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之規定,各級學校學生膳食及國內傳統肉類加工者使用材料不適用,若使用後可能會使國民有「瘦肉精中毒」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