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蔣萬安
蔣萬安
吳斯懷
吳斯懷
費鴻泰
費鴻泰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鄭麗文
鄭麗文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釋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故「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為憲法防止政府濫權,並保障民主自由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石。 二、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等雖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惟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同意權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惟通過。在執政黨於立法院獨大之場合,上開同意權之行使,已無法反映多元價值的民意基礎。總統提名之候選人,多屬與執政黨持相同理念及價值之人士,難以期待超越黨派行駛具有獨立性之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由多元民意基礎組成獨立機關,可以與國家其他機關相互制衡,避免權力無限制濫用,達到憲法權力分立應有功能。 三、茲為具體落實憲政體制並確保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之運作,爰參照德國規定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同意權之行使,以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同意門檻。藉以促使執政黨與在野黨相互溝通,利用政黨協商制度產生足以反映多爰民意基礎之被提名人,以保全司法、考試、監察權之多元性與獨立性,並避免執政黨獨大造成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