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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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 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四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且本法作為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組織法,更應與審檢分隸原則相符,爰修正第四項規定,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