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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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之一 學校供應膳食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不得再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又教育部於2020年8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令規定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三、為確保學童健康,加強對於業者違法行為之嚇阻,以適當裁罰彰顯學童食品安全健康之價值宗旨,爰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違反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則不得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阻嚇不良業者引進非國內在地豬肉及牛肉食材進入校園,並健全營養午餐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