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鍾佳濱
鍾佳濱
羅美玲
羅美玲
黃國書
黃國書
湯蕙禎
湯蕙禎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瑩
陳瑩
劉世芳
劉世芳
管碧玲
管碧玲
賴惠員
賴惠員
劉建國
劉建國
王美惠
王美惠
周春米
周春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給予全薪。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雖勞動實務運作已將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有需照顧小孩的需求,而臨時無法安排照顧人力,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惟本法卻尚未有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等用語,故予以增訂。 二、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皆為受僱之勞動者,依目前法令規定,兩者雖都有七日之家庭照顧假,然而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享有七天免扣俸(薪)給,得併入事假的家庭照顧假,而勞工雖有七日家庭照顧假得併入事假,然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有鑑於當前因少子化困境,為建構平衡家庭經濟及職場工作的友善環境,相關薪資計算應給予全薪,況家庭照顧假立意原在於讓受僱者能夠無後顧之憂照顧家屬,以降低請假照護子女時的影響,如仍不給工資,將大大減損家庭照顧假之立法美意,故應給予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