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給予全薪。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雖勞動實務運作已將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有需照顧小孩的需求,而臨時無法安排照顧人力,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惟本法卻尚未有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等用語,故予以增訂。
二、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皆為受僱之勞動者,依目前法令規定,兩者雖都有七日之家庭照顧假,然而公務人員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享有七天免扣俸(薪)給,得併入事假的家庭照顧假,而勞工雖有七日家庭照顧假得併入事假,然而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有鑑於當前因少子化困境,為建構平衡家庭經濟及職場工作的友善環境,相關薪資計算應給予全薪,況家庭照顧假立意原在於讓受僱者能夠無後顧之憂照顧家屬,以降低請假照護子女時的影響,如仍不給工資,將大大減損家庭照顧假之立法美意,故應給予全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