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宜瑾
林宜瑾
賴瑞隆
賴瑞隆
周春米
周春米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秀寳
郭國文
郭國文
蘇治芬
蘇治芬
王美惠
王美惠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瑩
陳瑩
羅美玲
羅美玲
劉世芳
劉世芳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六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受僱者如需陪伴配偶進行產檢者,雇主應予准假,得併入陪產假計算。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本條新增第七款:「受僱者如需陪伴配偶進行產檢者,雇主應予准假,得併入陪產假計算。」 二、有鑑於女性受僱者於產前仍有二至三次之產前檢查需求,越接近臨盆,行動較為不便,配偶陪伴產檢亦可使得女性受僱者獲得更多心理支持與身理照護,故配偶可請陪產檢假相關機制,需予以修法明定,以完備配偶陪產假機制。 三、當前配偶可於女性受僱者生產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任選5日有薪陪產假,如配偶須陪伴進行產檢,雇主予以准假,得併入陪產假計算,為彈性因應陪產假與陪產檢假的需求,兼顧經濟收入酌予增加陪產假1天,故修正本條第五款有薪陪產假為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