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莊競程
莊競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楚茵
林楚茵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辦理第二條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新增第二項。 二、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對於選舉之公平性危害甚深,政黨內提名之初選亦是,然而選罷法中對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範卻無適用於黨內初選,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