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羅美玲
羅美玲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沈發惠
沈發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秉叡
吳秉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第一項所定之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於政黨內部辦理各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準用之。 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一、新增第七項。 二、為避免參加黨內初選之候選人,因高額支出衍生其他爭議,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現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