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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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
奧地利國民18擁有被選舉權、法國國民滿23歲得參選總統、日本國民滿30歲得參選參議員。成為國家領導人被選舉人年齡,本因時代變遷、社會背景因素有所調整,於憲法中設定參選年齡限制,徒增未來修法難度與成本,故修正為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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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法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其年齡及相關規定,以法律定之。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一、我國憲法制訂於1946年,當時訂定年滿20歲有選舉之權,同時規定年滿23歲者有被選舉之權。然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46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然卻因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無法享有國家公職選舉、被選舉之權,參與公共事務。其權利、義務落差,顯有修正必要。
二、根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資料,近年來鄰近的日本、馬來西亞與南韓紛紛通過18歲投票權法案。且依據美國中情局網站資料,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僅剩坦尚尼亞、巴林、喀麥隆、東加王國、科威特、黎巴嫩、諾魯、阿曼群島、薩摩亞群島、新加坡、所羅門群島、托克勞群島等12個國家和臺灣一樣沒有18歲投票權(約佔5%),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另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國發會推估,今年已迎來第一次人口負成長。未來世代背負整體國家扶養責任,但公共政策資源卻始終往具有較多投票權的中高齡人口傾斜,故從「世代正義」的角度落實「18歲公民權」更是當務之急。
三、隨著未來社會環境變化,亦會再度引起參政年齡討論,如現今奧地利、古巴、瓜地馬拉,16歲公民便有參政權。若於憲法明訂18歲國民有選舉、被選舉之權,屆時又需走高門檻修憲程序,故修正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國民選舉、被選舉之年齡,由法律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