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鄭麗文
鄭麗文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謝衣鳯
謝衣鳯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蔣萬安
蔣萬安
林文瑞
林文瑞
楊瓊瓔
楊瓊瓔
陳以信
陳以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其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由學校定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第二十三條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原住民重點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學校總數,不得逾主管機關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五,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其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逐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得逾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學校總數,不得逾全國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百分之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學位授予法、師資培育法、學生輔導法、國民體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部分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屬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併實驗教育計畫報送。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惟對於校長年齡卻缺乏明文規範。 二、復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因此,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確有放寬之必要。 三、鑒此,爰參照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於辦學優良之私立學校有得放寬校長、教師年齡之規定,為鼓勵實驗教育之優質經營發展,修正本條文第六項,明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