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劉建國
劉建國
邱議瑩
邱議瑩
湯蕙禎
湯蕙禎
余天
余天
王美惠
王美惠
管碧玲
管碧玲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淑芬
林淑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世杰
黃世杰
林岱樺
林岱樺
蔡易餘
蔡易餘
沈發惠
沈發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大型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大型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輔助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大型車係指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等之車輛,其視野死角及轉彎內輪差,常造成嚴重車禍。 二、為提升用駕駛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強制要求所有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輔助大型車駕駛及早發覺位於視野死角之用路人或小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