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世杰
黃世杰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蔡適應
蔡適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惠員
賴惠員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秀寳
陳秀寳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賴品妤
賴品妤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前項原住民老人之年齡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採逐步提高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一次。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一、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近十年來,均約落後約8~9歲,無明顯縮短之趨勢。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修正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三、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