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宏陸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劉建國
劉建國
賴品妤
賴品妤
余天
余天
黃世杰
黃世杰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秀寳
黃秀芳
黃秀芳
陳亭妃
陳亭妃
江永昌
江永昌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人數與其所僱用勞工總數之比例上限,視產業經營型態分別訂定標準,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前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 第十四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前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
一、原條文規定須有正式員工八人以上之公司,才得已申請為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實習機會,此規定,無法符合所有產業型態。 二、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經營型態,訂定各科別建教生與合作機構正式員工人數之比例。 三、各科別建教生與合作機構正式員工人數之比例,應定期檢討學生取向、產業型態而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