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賴惠員
賴惠員
張宏陸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黃世杰
黃世杰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秀寳
陳秀寳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吳思瑤
吳思瑤
陳亭妃
陳亭妃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 二、為落實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促進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與生活輔導、聚落環境交通改善、經濟事業發展、人力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公共工程建設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