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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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或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
一、國際社會對於含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肉品的食品安全衛生風險仍存在疑慮,歐盟至今亦維持禁令,但政府以無預警方式召開記者會宣布自西元2021年元月起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的美豬以及30月齡以上美牛,招致國內輿論批評。
二、現行《學校衛生法》僅規範從國小到大專院校的各級學校,學校附設幼兒園還能配合學校規定,但安親班以及課後補習班則因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並非《學校衛生法》的規範對象,成為教育部為孩童食品安全衛生把關上的漏洞。
三、學齡前幼兒是受乙型受體素負面影響的高風險群,況且,學齡前幼兒因不具有行為能力可自行辨識肉品來源並選擇不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來食用。因此,有必要將關於禁止膳食供應食材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規範內容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落實保障幼兒食品安全衛生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