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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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因授予廠商冠名權、賽服權或其他標示名稱權利而產生之收入及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為鼓勵廠商贊助並協助推廣體育賽事、使賽事順利舉行、降低主辦單位面臨財源困境之可能,進而促進賽事的完整性及可看性,達到有助於全民參與運動之目的。體育團體因授予冠名權、賽服權或其他標示名稱權利而產生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