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李昆澤
李昆澤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賴品妤
賴品妤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因授予廠商冠名權、賽服權或其他標示名稱權利而產生之收入及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為鼓勵廠商贊助並協助推廣體育賽事、使賽事順利舉行、降低主辦單位面臨財源困境之可能,進而促進賽事的完整性及可看性,達到有助於全民參與運動之目的。體育團體因授予冠名權、賽服權或其他標示名稱權利而產生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