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怡玎
吳怡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瓊瓔
楊瓊瓔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謝衣鳯
謝衣鳯
翁重鈞
翁重鈞
陳以信
陳以信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為通過。 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獨立機關主委暨委員,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