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曾銘宗
曾銘宗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徐志榮
徐志榮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位授予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之一 碩博士生在提出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考試之前及完成考試之後,均需經相似度比對,比對相似率需低於百分之二十,始得准予進行考試及授予學位。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碩博士生在提出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考試之前與完成後均需經相似度比對,並比照目前學界學術期刊標準,規範全篇相似度需低於百分之二十,始得准予進行考試及授予學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