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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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或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產製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一、乙型受體素種類繁多,現今國內對其風險危害評估不周且缺乏長期性研究以證明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為保障學生飲食安全及身心健康,應明訂禁止學校餐點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
二、我國國民飲食習慣包含食用肉品內臟及貢丸、香腸等相關加工製品,為確保學生誤食含有乙型受體素之相關產製品,應於條文中明訂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