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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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前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管理,教保服務機構供應膳食,應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或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產製品。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一、現行學校衛生法明訂,學校供應膳食者,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但未擴及教保服務機構之食品安全。爰此,本法應比照學校衛生法,以保障幼童飲食安全。
二、乙型受體素種類繁多,現今國內對其風險危害評估不周且缺乏長期性研究以證明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
三、為保障幼童飲食安全及身心健康,應明訂禁止教保服務機構提供膳食時善,使用含基因改造及乙型受體素之食材。
四、爰於本法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三項,明確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或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及其產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