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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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效忠中華民國,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未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 第三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副總統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為明確國家元首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避免混淆國家認同,爰修正副總統誓詞內容。另參照宣誓條例第八條規定,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爰增訂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