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鄭麗文
鄭麗文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萬美玲
萬美玲
林文瑞
林文瑞
林為洲
林為洲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思銘
林思銘
馬文君
馬文君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陳以信
陳以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效忠中華民國,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未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第三條 總統之誓詞,依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副總統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為明確國家元首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避免混淆國家認同,爰修正副總統誓詞內容。另參照宣誓條例第八條規定,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