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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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中華民國憲法,效忠中華民國,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中華民國法令,盡忠職守,報效中華民國,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全國公職人員均依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與國家法令,為明確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國家」明定為「中華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