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麗文
李貴敏
李貴敏
費鴻泰
費鴻泰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怡玎
吳怡玎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文瑞
林文瑞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蔣萬安
蔣萬安
馬文君
馬文君
陳以信
陳以信
鄭正鈐
鄭正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中華民國憲法,效忠中華民國,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中華民國法令,盡忠職守,報效中華民國,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第六條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全國公職人員均依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與國家法令,為明確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將「國家」明定為「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