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魯明哲
魯明哲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怡玎
吳怡玎
楊瓊瓔
楊瓊瓔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廖婉汝
廖婉汝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至少六十日,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提升政府開放透明程度,促進人民參與,避免行政專斷,爰參照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修正第一項,明訂行政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預告時間為60日,使各界得以事先了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落實行政行為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受侵害。
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但對於人民權益保障、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舉行聽證。 第一百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聽證係人民參與行政行為之重要方式,除使行政機關之作為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之要求,亦在避免行政機關專擅獨斷,以確保民眾權益不受侵害。現行規定行政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惟法規命令之訂定,若可能對人民權益或國家產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者,不宜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應強制舉行聽證,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保障人民表意權利,避免損害人民權益,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