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麗文
鄭麗文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曾銘宗
曾銘宗
李貴敏
李貴敏
萬美玲
萬美玲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蔣萬安
蔣萬安
陳以信
陳以信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思銘
林思銘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條之一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效忠並保衛中華民國,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未依前項誓詞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憲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尚未修正前,我國國號仍為中華民國。總統係依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法令選舉或任免,自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為明確國家元首宣誓效忠對象,確保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避免混淆國家認同,爰修正總統誓詞,並明訂未依誓詞宣誓之效果,原憲法第四十八條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