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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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懸掛方式)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 第六條 (懸掛方式)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一、本條修正。 二、揆諸民主國家主權象徵為國旗,且對內凝聚國家認同並非憑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尊仰為表彰,現行懸掛國父遺像之規定,已無必要。 三、故為落實民主深化之精神,刪除有關懸掛國父遺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