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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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由內政部以表彰台灣意象之圖騰設計之,並經立法院同意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一、本條修正。 二、為避免我國現行國徽與中國國民黨之黨徽,於外在表彰難以區別,所存在高度相似之爭議久懸未決。且現行國徽並無足以代表我國特色、文化以傳達國家精神之具體作用,爰提案修正為由內政部以表彰台灣意象之圖騰進行設計後,經立法院同意定之,以表彰國家意象。
第三條 (刪除) 第三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