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前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相關產製品。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一、有鑑於《學校衛生法》已明定校園禁止使用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要求基因改造食品應比照相關規定,退出教保服務機構,以提升相關政策之一致性。 二、另為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將造成幼兒高度暴露於瘦肉精之風險當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明定相關場所亦不得提供含乙型受體素之餐飲,以維護我國幼兒之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