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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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含乙型受體素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
一、有鑑於《學校衛生法》已明定校園禁止使用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爰要求基因改造食品應比照相關規定,退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以提升相關政策之一致性。
二、另為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將造成兒童及少年高度暴露於瘦肉精之風險當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爰修正第二款之規定,明定相關場所亦不得提供含乙型受體素之餐飲,以維護我國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