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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其祿
連署人
邱顯智
高虹安
邱臣遠
陳椒華
蔡壁如
賴香伶
王婉諭
林為洲
洪孟楷
葉毓蘭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曾銘宗
呂玉玲
翁重鈞
李貴敏
鄭麗文
楊瓊瓔
吳斯懷
萬美玲
吳怡玎
陳玉珍
孔文吉
陳雪生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文瑞
徐志榮
溫玉霞
鄭天財 Sra Kacaw
陳以信
張育美
蔣萬安
陳柏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與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國家最重要事項,不應頻繁修正,故我國憲法修正條件嚴格。然選舉、被選舉年齡應隨社會發展與民眾意志與時俱進調整,故年齡資格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定之。